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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调查公司-48个婚姻家庭案例实用问答

发布时间:2024-12-14 11:11:01 丨 浏览次数:

调查5:4:7:8:0:5:6:a:7:8:0:b:b:7:8:5:b:5:1:6:9:5:c:1:7:6:1:e:e:d:6#

近年来,围绕婚姻家庭事务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婚姻家庭案件也是民事领域最重要的案件类型之一。纠纷类型多样、复杂,涉及感情、取证、事实认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因素。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了48条切实可行的解答,并进行了重点分析。

一、诉讼程序问题

1.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和债权债务的解决达成协议后,第三人能否以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当事人,案外第三人不属于诉讼当事人。

一般来说,如果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但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精神履行审判监督程序。

2、债务人(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代表被执行人执行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仅对配偶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用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结婚前或者离婚后形成的债务的,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招标、估价、鉴定、拍卖等方式确定和处理该财产。处理财产时,以照顾权益为原则落实儿童、妇女的权益,照顾无罪者的原则。没有必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共同家庭财产的分割。其他家庭成员可以添加为共同诉讼人吗?

答:对于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可以通知当事人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中止离婚诉讼。离婚诉讼中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列为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夫妻双方及家属均未提起诉讼确认房屋的归属和分割。这起离婚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说明不提起诉讼确认房屋分割的法律后果,并就夫妻共有房屋中涉及丈夫的部分的分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妻子。

当事人同意不主张人民法院继续分割本案房屋的,案件恢复审理;当事人坚持分割的,法院可以限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超过期限的,将通知当事人另行办理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重婚。两个案件可以同时审理吗?

答:两者是不同的诉讼程序。重婚刑事案件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终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 撤销婚姻应办理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于非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作出裁定。分别处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和婚姻问题。

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与离婚诉讼一起处理吗?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述两者可以合并处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必须是无过错方,并且双方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不是同居关系。

9、宣告一方失踪或死亡与默认宣告离婚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失踪、死亡与缺席离婚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能否恢复夫妻关系。

10、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是单独起诉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人民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后或者庭审期间提出分割财产的,应当一并办理还是分案办理?

答:上述情况属于追加诉讼索赔的情况。人民法院不得合并审理并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如果对方同意回应请求,考虑到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也可以准许。请求应当共同审理,法院应当重新规定举证期限或者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12、离婚案件中,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应当当庭判决离婚?

答:由于离婚案件需要调解,且一方当事人不出庭,所以法院一般会谨慎审理,一般不会缺席判决。但涉及送达公告的情形除外。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提出离婚,反诉是否合并审理,还是另行通知被告?

答:告知被告另一项主张。

14、离婚一方不追究配偶的重婚行为,仅请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会允许吗?法院是否应主动将发现的重婚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不影响当事人后续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其配偶重婚罪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发现的重婚问题应当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女方怀孕且在产后一年内或者流产后六个月内的。对此,法院是否应该以男子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诉讼,还是应该进行实质性处理?

答:人民法院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当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男方的诉讼。但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案件,且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同居导致怀孕、男方在情感上无法理解女方专业调查公司-48个婚姻家庭案例实用问答,或者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受到严重威胁) ,法院可以受理案件并进行实质性处理。

16、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专家结论证明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是否可以允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代为应诉?

答:上述情况,在鉴定机构没有得出证明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的结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允许其父亲、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出庭。代表人代表其应诉。

17、离婚案件中,被告请求原告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这是反诉吗?是否应该合并试验?

答:这不是反诉。它应该被视为离婚诉讼中的索赔之一并一起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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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离婚后,一方可以继续租用另一方单位的公房吗?

答:在不违反《关于离婚案件使用、租赁公房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取得公房的租赁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以继续租赁另一方的公房。

19、当事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依据原婚姻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并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注意,这个“一年”期间是排除期,不能中止)或中断)。

注:原《婚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 (三) ) )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现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失的。

20、债权人追究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中,法定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权的,法院将如何判决?

答: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判决继承人清偿债务。死者财产依法的实际价值。

2. 同居和婚姻问题

1、男女因同居而生下孩子,女方提起子女抚养费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的起因?应该终止同居关系还是支付赡养费?

答:应认定为抚养权纠纷;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提出“离婚”并要求子女抚养费,则应认定案由为同居关系解除。

2.审理“未登记结婚而同居为夫妻的离婚”案件时,认为符合结婚条件但仍不重新登记结婚的得知后,应该做什么?

答:如果仍未重新提出申请,法院应视为解除同居关系。

3. 在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女方主张青少年赔偿,法院将如何处理?

答:不支持。

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流产影响健康为由,向男方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支持?

答:上述情况是未合法婚姻同居的结果。因此,上述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女方怀孕该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6、如何认定婚姻? 2001年婚姻修改后,同居婚姻是否仍受法律保护?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同居婚姻的合法性。 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无论双方同居时间长短,也无论两人是否结婚,均视为事实婚姻。当事人婚姻同居初期或者一定阶段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 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双方必须重新登记,否则同居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

7、同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何确定?

答:区分连带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对待。

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离婚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应当提供担保?

答: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2.“私房钱”是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答:婚姻双方对“私房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案件中,男方名下购买的房屋可以归女方所有吗?

答:区分情况:

①自然人按市场价、成本价购买的装修住房:配偶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装修住房,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第一:对于婚前一方租赁、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第二:婚前一方租赁、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改造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自然人按标准价格购买的房改房为部分自有住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适宜判定房屋的归属。它可以作出决定,供当事人使用。当事人获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4、如果婚后一直与其他家庭成员同居,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

答:夫妻共同财产应先与家庭共同财产分开。

5.婚姻期间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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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判断应以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而不是以知识产权本身取得的时间为准。

离婚时,只能分割现有财产。未实现价值的财产收益不得评估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特定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在共同生活劳动中所作出的贡献,可以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和照顾。

6、婚姻期间,一方取得的商铺的出租或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这是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决定。

7. 配偶一方被指定为受益人的保险权益是否被视为婚姻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利益主要以保险金来体现。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个人关系,应当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8、配偶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办理时,首先要区分是婚前获得还是婚后获得。离婚时分割的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总额。

离婚不是双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因此折算后,一方可以根据双方拥有的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差额补偿另一方。

9、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是否免除双方连带清偿责任?

答: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10、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以一方名义提出债务欠条,并认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知情或者贷款不是为了共同生活为由进行债务抗辩。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答:人民法院应当对债务的相关事实、性质、目的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11. 如果配偶一方立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子女和朋友,该遗嘱有效吗?

答:遗嘱中涉及的共同财产一半应由配偶分割并拥有,其余一半应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当视为无效。

12、离婚案涉及的共同财产包括一方当事人名下在一家有限公司的出资,但另一方并非该公司股东。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按照原婚姻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现婚姻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公司法》以及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处理。应考虑股东之间的稳定性。

1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应当如何分割?

答:按照原婚姻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14、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有价证券如何分割?

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尽量通过双方协商寻求解决。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按比例分配。判决生效后,具体操作问题将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对于股票或者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重婚案件取证,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可以告知当事人,符合转让条件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分案诉讼。

4. 子女抚养问题

1.在离婚、抚养权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否认孩子是其亲生子女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或者另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双方进行亲子鉴定测试?

答:亲子鉴定必须取得当事人同意,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双方同意进行鉴定的,应当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将亲子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他材料佐证,综合分析,才能做出正确判断。如果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的,可以按照原《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者的,其主张可以推定成立”(现指2019年修订的《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 《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控制证据,对待证明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主张证据内容对控制人不利的,人民法院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并根据其他证据和整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2、如果被告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赡养费,法院是否应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并实质性处理此案。

3、如果离婚案件省略了子女抚养费的办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是否应当单独提出诉讼请求或者申请再审?

答:通知当事人重新提起诉讼。

4、探视权纠纷如何执行?

答:十周岁以下儿童(根据民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为八周岁,下同)的探视权待遇,按照原有效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十岁以上儿童的探视权,应当征求儿童的意见。如果双方发生严重冲突,幼儿园或学校可以协助实施走访。

5、通过民政部门离婚后东莞调查公司推荐,我可以就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问题提起诉讼吗?夫妻一方不履行民政部门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答:当事人虽已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民法典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并本着公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明家庭财产状况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会合理解决。当事人不能根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必须单独提起诉讼,待法院确认后再申请执行。

6、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二婚所生子女一人随原告、另一人随被告时,因两子女年龄存在差距,是否也判令一方抚养较大的孩子以补偿另一方孩子的年龄差距?

答: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承受能力,并考虑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年满18岁的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索要子女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法律义务提供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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