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侦探案例正规私家侦探-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在近日举办的“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的机遇与挑战”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人员讨论了数字经济时代刑法理念的更新、《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与完善刑法保障、程序性问题等。网络犯罪案件中的保证和证据。就审查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数字经济时代,针对网络犯罪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手段多元化、犯罪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刑法理念应及时更新。
□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取证对于案件的举证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在保证全面客观取证与解决实际困难之间找到平衡,特别是如何进行科学采样。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可以示范抽样方法,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当今世界,数字技术正在快速发展。它在深刻改变人类生活的同时,也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网络犯罪的频繁发生,给刑事司法带来了巨大挑战。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网络时代刑事司法的机遇与挑战”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国的学者以及国内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刑法理念的更新、《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以及刑法保障的完善以及互联网时代网络犯罪案件的程序保障和证据审查。双方就刑事司法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数字经济时代刑法理念应更新
数字经济时代,针对网络犯罪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手段多元化、犯罪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刑法理念应及时更新。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教授哈米什·斯图尔特指出,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并没有因为互联网的出现而改变,基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条件,程序公正。 ,但这些概念确实需要适应我们所处的新环境。今天您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证数据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亚男认为,数据安全保护模式主要包括公法理念和私法理念。公法途径是指基于政府、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运用刑法进行规制。然而,现行刑法规范注重保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社会合法利益,对个人合法利益的保护相对较弱。侵犯数据权罪应归入刑法侵犯财产罪,并根据行为设计配置多个构成要件。而成比例的法律惩罚将数据权利作为“准产权”进行保护,从而强调了数据安全保护的人身保护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焦彦鹏从分析数字经济时代时空属性的角度出发,厘清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时空属性,分析了法益形态的变化在数字经济时代。他指出,数字经济时代现行刑法立场应以保护人民传统生活利益为基础东莞包养小三取证,重视人民发展性生活利益的实现,协调自由(财产、人格)、秩序与安全,同时数字经济时代的刑法要坚持辩证的刑事立法立场,协调刑事司法与其他治理方式,坚持实现法治体系的整体功能。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与刑法保障的完善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跨国性决定了维护网络安全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与会人员就正在起草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完善刑法保障等问题进行了前瞻性讨论。
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院教授Georg Gesk介绍了德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指出网络犯罪在德国也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从真实的物理空间转移到互联网。空间。打击网络犯罪需要与其他国家合作,特别是跨境证据的取证。在欧洲,欧盟规范用于帮助各机构有效调查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这是网络时代仍然需要坚持的刑法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苏认为,《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公约正式草案明确规定了保护主权、尊重主权的原则; 《公约》的许多条款涉及一般刑法。原则;在刑事定罪部分,对网络犯罪的犯罪设定作出了详细安排,对具体适用具有指导价值。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案文的系统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约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公约没有关注其他国家在某些犯罪设定上的法律地位,公约的包容性和可接受性存在一定的缺陷;公约案文存在清晰度问题,细节不恰当;一些规定的合理性等存在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李怀生基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制定背景,关于我国刑法管辖权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网络犯罪的客观趋势,确立基于属地管辖的实际损害管辖原则,包括客观性实际损害和主观直接故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雷探讨了网络犯罪中的洗钱问题。他认为,洗钱问题复杂多样。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更加关注洗钱问题。
网络犯罪案件中的程序保障和证据审查
网络时代的犯罪具有与传统犯罪不同的特点。刑事司法如何应对网络犯罪不仅是实践中面临的难题,也是理论研究的核心。
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Samuli Haataja介绍了澳大利亚网络犯罪现状,以及澳大利亚政府对待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措施的态度。 Samuli教授认为,网络犯罪的证据很特殊。数据是数字化且分散的,因此很难收集。在应对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存在管辖权问题、证据收集问题以及与其他国家和第三方平台的冲突。合作问题是面临的主要问题。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提供了更具包容性的工具。该公约不仅涵盖了《布达佩斯公约》的主要精神,还扩展了其部分内容正规私家侦探-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使跨国合作更具基础和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强调,网络犯罪案件中的抽样取证对于案件的证明至关重要。需要在保证全面客观取证与解决实际困难之间找到平衡,特别是如何进行科学取证。采样。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可以示范抽样方法,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介绍了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专业审查问题。他建议从四个方面推动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审查的专业:从纸质审查转向数据审查,这需要从数据的角度看待证据本身;从单一审查到系统审查,证据收集过程和数据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有效审查证据形成过程;从人工审判到智能审判,电子数据量巨大,人工实质性审查困难。数据分析模型能够更有效地还原案件本质事实;从正式审判到实质审判,法律专业人士需要拥抱数据科学,培养专业技能,进而开辟数字法、数据法之路。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认为,电子数据具有重要价值,电子证据收集、提取、审查中基本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当前的电子数据审查具有一定的特点。例如,合法性审查倾向于“重真相、轻权利”网络时代的证据调查,其审查对象多为电子数据取证的技术程序;审查对象的混杂规定无法体现数据合法性审查的优先性。性别;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的理论基础模糊,不能作为基本权利保护的规则依据。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红旗指出,电子数据的取证和审查存在“重取证、轻审查”的问题。有必要加强电子数据监管和研究,保护公民权利,打击网络犯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伟表示,电子证据的重要性逐渐增强,但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规则很难与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有必要重新整理各类规范性文件,加强国内调查措施的制度化,这将有助于增加国际层面公约条约的参与和制定,对提高国际影响力产生深远影响。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海清认为,当前刑事诉讼研究需要加强对刑法变化的应对,以更广阔的视野进行学术研究。研究人员必须跟上网络时代的发展,加强对国际刑法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程序和证据的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舒指出,面对网络犯罪等新问题,系统化、规范化的立法可以帮助司法机关依据法理进行具体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是司法机关利用个案的漏洞作出的。填写并合法更新来实现。然而,现行法律规范缺乏系统的连贯性,没有法律解释学和法律学说的空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司法机关应该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进行指导。此外,在规范制定过程中,立法目的应优先考虑程序公正。偏离这一原则可能会导致实际问题的持续存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帐号